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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28日電 最高法今日舉行推進司法公開規範性文件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會上介紹,明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裁判文書生效後7日內,由以前規定的“可以”改為“應當”上網公佈。並強調室內裝潢當事人實名公開,不上網公開的要經過審批,並設立了嚴格的修改、更換條件和撤回程序。
  最高法日前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網路行銷簡稱《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孫軍工介紹,與2010年《規定》相比,《規定》的15個條文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將符合條件的裁判文書債務整合上網要求由“可以”改為“應當”;二是將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審批”改為“不上網審批”;三是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四是要求上網文書原則上不得修改、更換和撤回;五是明確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文書上網的統一平臺,應當提供便捷的系統,方便公眾檢索和查閱上網裁判文書。
  孫軍工介紹,變化房屋二胎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全面性。裁判文書是承載全部審判活動、體現審判結果的“司法產品”。確保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全面性,有助於滿足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接受公眾對司法的監督。為避免對裁判文書的選擇性公佈,《固態硬碟規定》第四條明確要求,除4種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均應當在互聯網公佈。
  (二)確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的真實性。《規定》第六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對於確保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的真實性做出明確要求:一是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以滿足公眾獲取真實信息的需要。二是對裁判文書的一致性做出明確要求。除依照《規定》的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內容以外,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一致。三是規定了嚴格的修改、更換條件和撤回程序。除因技術原因造成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與送達當事人的不一致以外,不得進行修改或者更換;沒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確需撤回的,必須由高級人民法院以上負責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審查決定,併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辦理撤回及登記備案手續。
  (三)切實保護個人隱私權利和其他個人信息安全。為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隱私權和其他個人信息安全之間的利益關係,《規定》明確了進行匿名處理的三種情況:一是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三是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慣犯被告人的危險性相對較大,實名公佈其姓名,能夠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
  《規定》還要求,對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進行刪除處理,充分保護相關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孫軍工介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不在互聯網公佈的4種情形是: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3、以調解方式結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對於“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的審定程序方面,《規定》第九條明確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不宜在互聯網公佈情形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核確定。  (原標題:明年起法院裁判文書將全面上網 當事人實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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